北京稻香村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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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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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一条稻香村的新闻炸开了锅。起因是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北京稻香村停止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稻1150000元。而上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判决,苏稻赔偿北稻3000万。
10月12日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案,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视频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二、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商品包装上带有“稻香村”文字标识的涉案糕点商品。
而在微博上,网友们坐不住了


到底是怎么回事?
十年掐架又反转

2018年9月10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9,872,388元、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7,612元,合计30,000,000元。
根据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扇形图形”标识、停止在电商平台等商品详细介绍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等各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北京特产、扇形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江苏省注明商标”等虚假宣传行为。
据悉,这一案件的受理日期为2015年9月11日,裁判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也达到了创纪录的98页之多。
事实上,南北稻香村之争已持续十余年之久,并一度成为轰动全国的大案。

苏州稻香村VS北京稻香村
中国糕点行业并存两家著名的“稻香村”,他们在各自地区都享负盛名,都是国家认定的老字号。据悉,苏稻1773年始于苏州观前街,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而北稻则于1895年在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店,当时叫“稻香村南货店”。

苏州稻香村自民国时期注册单“禾”字标作为商标,民国期间南京、上海率先成为苏州稻香村在外地的“分支”以后,延伸苏州稻香村单“禾”商标为“禾禾”,即第二代之意;北京稻香村在1996年注册了“禾禾禾”商标。

不过,“稻香村”商标却落在了第三方的手上,1982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要参加当时商业部的评优,需要注册商标,便注册了“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成为受商标法保护的“稻香村”糕点。
2004年4月,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又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共同成立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此时最早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几经转让后归到了“苏州稻香村”名下。
2006年7月18日,苏稻公司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使其未能注册成功。
2003年至2008年期间北京稻香村两次被授权使用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然而,随着网络电商的兴起,原有的地域格局被打破,南北稻香村的利益出现了矛盾,双方开始对簿公堂。
2010年起,北稻公司开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2015年注册成功。随后,北稻向苏稻提起诉讼,以拥有“北京稻香村”商标为由,要求苏稻不得使用手写体“稻香村”,如要使用则需加上“苏州”以示区别。
2013年,国家商评委做出裁定,对苏稻公司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稻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使得“稻香村”商标争议轰动全国。
2014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无正当理由不应打破,并最终支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即“扇形稻香村”)不应予以获得注册的结论。
自2015年9月起,北稻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及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商标侵权及正当竞争行为,索赔额累计近4000万元,并要求苏稻在所有门店牌匾上加标“苏州”字样以与北稻区别。
2016年7月,苏稻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北稻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行为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判令北稻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万元。
2016年11月,北稻公司甚至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商标中加入“苏州”还要赔偿经济损失费350万元。对此,苏稻公司则认为,其并没有侵犯任何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在多家电商平台上“立即停止”销售带“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然而时隔4天,9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又根据苏稻、北京苏稻两公司的申请,撤销了上述裁定。撤销裁定之后,北稻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提起复议,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南北稻香村之间的其中一起官司,算是“暂时”告一段落。不过,双方之间的纠纷何时才能彻底解决,依然是个**数,相信双方的争斗还要持续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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